南方略营销新观点,为您提供专业的营销管理新观点分享,以及新的营销策略分析。
营销新观点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营销专题 > 营销新观点
微信群主:有事你得管,出事你拘留
发布时间:2017-9-12 11:24:51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 来源: 中国经济网、阿SIR、法务之家 摘自:
  

群主就是没有编制的网络协警,临时工那种,有事你得管,出事你背锅。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6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来源: 中国经济网、阿SIR、法务之家)

打印 | 关闭  
 * 相关文章
已有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讨论区
(以下评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概与本网站无关!)
营销专题  
point 营销新观点 (篇)
point 营销人物 (篇)
point 营销案例 (篇)
point 直销 (篇)
point 电话营销 (篇)
point 国际市场营销 (篇)
point 消费品营销 (篇)
point 营销资讯 (篇)
point 渠道建设 (篇)
point 终端工程 (篇)

 

 主页关于南方略招聘信息合作良机友情链接联系方法│   香港金龙网站 版权所有 客户热线:18664305161(24小时)联系人:王小姐
粤ICP备11044296号-1   技术支持:火云间网络